市“大学生村官”管理办法
“大学生村官”计划是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,解决农业、农村、农民问题的人才战略工程,是深化农村党建“三级联创”活动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举措,是拓宽大学毕业生就业渠道、造就新型村级干部队伍的有效途径。为了深化“大学生村官”计划,加强对“大学生村官”的管理,激励“大学生村官”在农村建功立业,根据《中共鹤壁市委、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农村实施“大学生村官”计划的意见》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章 选拔
第一条选拔“大学生村官”,应坚持下列原则:
(一)德才兼备原则;
(二)公开、平等、竞争、择优原则。
第二条 “大学生村官”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:
(一)认真实践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模范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;
(二)热爱农村工作,有扎根农村干事创业的愿望;
(三)为人正派,处事公道,艰苦朴素,乐于奉献;
(四)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;
(五)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;
(六)年龄原则上在30岁以下。
第三条 “大学生村官”选拔工作在县(区)党委领导下进行,由组织部门组织实施,应当经过下列程序:
(一)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中选拔“大学生村官”,采取个人自愿报名、原单位党组织推荐、县(区)组织人事部门和乡(镇)党委共同考察、征求村党组织意见,乡(镇)党委任命的程序进行。
(二)面向社会选拔的“大学生村官”,采取个人自愿报名、资格审查、笔试、面试、组织考察、征求村党组织意见,乡(镇)党委任命,县
